新華社廣州12月10日新媒體專電 題:嚴量刑、懲行賄、治群腐——廣州集中宣判多宗貪腐案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毛一竹 詹奕嘉
  隨著法槌落下,被稱為“廣州史上最大貪賄犯”的張新華被判死刑,牽涉原廣州市副市長曹鑒燎貪腐案的7名冼村村官全部鋃鐺入獄、數名行賄數額巨大的犯罪嫌疑人被處以重刑……
  12月10日,廣州兩級法院公開宣判44宗職務犯罪案件,一批備受社會關註的貪腐案件案情逐一展現在公眾面前。此次集中宣判貪腐案有三大亮點:量刑尺度空前嚴格、行賄受賄一併嚴懲、打擊小集團大窩案。
  “使貪官恐懼,讓百姓信服。”廣州中院副院長廖榮輝表示,集中審判重大貪腐案有助於展現司法系統嚴懲職務犯罪的決心和力度,讓心有貪念者膽顫心驚、懸崖勒馬。
  量刑尺度嚴 巨貪獲死刑
  數月前,當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總經理原總經理張新華受賄案一審開庭時,高達近4億元的涉案金額讓人震驚。10日上午,張新華被廣州中院判處最嚴厲的刑罰——死刑。
  辦案人員透露,張新華一度堅持認為他涉嫌貪污受賄的行為“都是為了國企改製”。直到被審訊時,他仍認為自己不過判個兩三年,還有可能是緩刑。
  然而,判決書顯示,張新華十多年來私設公司轉移國有資產、將2.8億多元國有資產收入囊中,還收受賄送款項9000多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廣州中院刑二庭庭長鄭允展認為,張新華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且負責組織、策劃、安排同案人非法占有巨額國有資產,必須處以嚴懲。
  這一判決結果也得到許多白雲農工商員工的衷心支持和擁護。“我們公司是廣州市利稅大戶,最高峰時就業達1萬3千多人。”年過七旬的老員工任權說:“張新華利欲熏心,將公司葬送於無底深淵,如果輕判則民憤難平。”
  除張新華案外,此次集中宣判的其他案件量刑尺度同樣嚴格。廣州中院宣判的21宗案件中,除冼村案因被告人身份系非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另一件行賄案因法定原因量刑在五年以下,幾乎所有案件都處於五年以上的重刑,還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其中林福全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已經是該罪名規定的最高刑罰。
  “治亂當用重典”,此次集中宣判量刑嚴格,多數是因為涉案金額過高、貪污受賄罪行十分嚴重。“從今年廣州中院判處職務犯罪案件數據上看,涉案金額越來越高,動輒上千萬元。”廣州中院副院長廖榮輝告訴記者,對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後果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必須從嚴懲處,“對於犯罪性質特別惡劣、危害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大的犯罪,頂格量刑直到判處死刑。”
  貪污賄賂多 行賄也嚴懲
  貪污賄賂案件較多、加大對行賄人處罰力度是此次廣州集中宣判職務犯罪的另一鮮明特點。
  廣州中院10日宣判的21宗案涉及貪污罪、賄賂罪、洗錢罪和行賄罪。另外,基層法院宣判的23宗案件中,有4件為行賄案,其中包括向張新華行賄的兩名公司高管,雖被認定為單位行賄罪,但因為數額巨大,仍分別被判處六年六個月和四年有期徒刑。
  “之前,如此重的量刑在行賄案件中並不常見。”據鄭允展介紹,近年來,加大對行賄人處罰力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司法機關也著重加強對行賄犯罪的查處力度,今年廣州兩級法院審結行賄案70多件。
  廖榮輝說,未來法院將繼續突出行賄案件的查辦,從嚴控制對行賄犯罪的緩刑免刑適用,確保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賄人得到法律追究和刑事處罰,併在量刑上儘量與受賄犯罪保持相對統一。
  “有時候,部分地區辦案為了獲得受賄官員的證據,往往對行賄人網開一面甚至免於刑罰,但這種做法越來越不利於深化反腐工作。”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認為,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值得肯定,這有助於預防腐敗和打消某些人通過收買官員獲取暴利的企圖,也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基層小集團 製造大窩案
  此次職務犯罪案件宣判的另一大看點,是冼村7名村幹部集體受賄案、白雲農工商公司張新華等多人貪腐案、從化良口鎮高沙村6名村幹部侵占公款案等多個“基層小集團”造成的窩案、系列案同時宣判。
  冼村案中,原村黨支部副書記、董事長冼章銘,原黨支部副書記、副董事長盧佑醒,原黨支部委員、副董事長盧杏蕭,原黨支部委員、董事盧國榮、陳建強、冼國堅,以及該公司編外人員盧炳燦,再度“齊聚”被告席。
  廣州中院認定,這7名村幹部雖然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但亦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名房地產開發和物管公司的賄賂,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一年五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白雲農工商系列案中,除張新華外,該公司原總經理助理章國春、原董事長張福來、副書記黃銀娣、副經理陳宇航、辦公室主任邱一旋、綜合管理部部長羅漢鐘等高層管理人員涉及的案件也進行了宣判。
  “正是上述人員利用各自職務便利,動用手中權力互輸利益,使得公司監管制度流於形式,才瞞天過海,侵吞如此巨額的國有資產。”廣州市檢察院新聞發言人李學東說。
  廣州中院提供的資料顯示,這些案件的涉案者多數抱著“利益均沾”或“同坐一條船”的心態,採取上下勾結、內外聯合、共同策劃方式的作案,查處一個案件往往帶出“一串、一窩”的現象。一些雖然級別較低、但掌握實權的基層工作人員也能製造出腐敗大案,其造成的損失更是驚人。
  部分司法人士認為,基層“小集團大窩案”往往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群眾利益受損,必須要對涉案者加強問責,既要追究法律責任也要追究經濟責任。目前,廣州中院正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2009年至2014年,該院對一審案件中85%以上的被告人適用財產刑。
  廖榮輝說,必須徹底剝奪犯罪分子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的資本,使犯罪分子無利可圖,打擊其謀求經濟利益的積極性,同時通過採取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等措施,剝奪其重新犯罪的能力、條件和經濟基礎,讓犯罪分子“人財兩空”。
編輯: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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